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薛傳叡
- 上訴人運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陳志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上 訴 人 運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傳叡 被 上訴人 陳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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