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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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薛傳叡
- 被上訴人
- 陳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