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6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668號
- 原告
- 國防部福利總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胤維
- 訴訟代理人
- 郭世民
- 訴訟代理人
- 翁美玲
- 被告
- 翼龍設備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簽立訂購軍品契約,向被告購買冷藏展示櫃,惟被告未依約履行保固責任,因而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為修繕上開物品支出之費用,而依原告提出之「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訂購軍品契約」第23.5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原告所在地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