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66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668號

原告
國防部福利總處
法定代理人
陳胤維
訴訟代理人
郭世民
訴訟代理人
翁美玲
被告
翼龍設備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簽立訂購軍品契約,向被告購買冷藏展示櫃,惟被告未依約履行保固責任,因而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為修繕上開物品支出之費用,而依原告提出之「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訂購軍品契約」第23.5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原告所在地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惠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