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748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748號

原告
李逸斐
被告
豊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嘉義縣中埔鄉和美村中山新邨71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