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74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748號
- 原告
- 李逸斐
- 被告
- 豊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嘉義縣中埔鄉和美村中山新邨71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