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陳怡安
- 法定代理人張雯媛
- 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阮恩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簡字第856號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雯媛 被 告 阮恩慈 祝明村 郭佳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阮恩慈、郭佳瑋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下稱山海觀社區)與訴外人良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良典公司)前於民國98年9 月28日簽署98年度消防安檢缺失整修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依據系爭合約第8 條、第9 條第1 項約定,廠商施工,每月計價乙次,僅可請款現有已完成工程施工、管線路、器材之80% 施作費用,剩餘20% 工程款項,須待消防隊檢驗通過後再行核發,且請款時須檢附原告出具之「前置作業檢查合格單」、「作業中檢查合格單」、「驗收檢查合格單」及相片等資料。而被告阮恩慈、祝明村、郭佳瑋分別為原告之會計、前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竟未將良典公司所交付作為履約保證金之支票號碼:FN0000000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52,000元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存入銀行,以確認履約保證金之合法性,致原告於101 年3 月21日提示付款後遭退票而受有損害。又被告未察本件工程有諸多缺失,亦無任何驗收、點交紀錄,竟在主任委員、監察委員皆未核章之情況下,逕行撥付全額第三期工程款207,924 元予良典公司,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9,924 元,及自最後收受民事起訴狀繕本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 ㈠阮恩慈以:其當時受僱於連鴻保全公司,並經指派擔任原告之會計,一切款項之支付均係由原告之管理委員簽名蓋章同意後,始依總幹事劉子毅之指示匯款予廠商。本件第三期工程款之給付,係依據10位管理委員及總幹事簽章之98年11月25日(98)山海觀服務呈貳字第05、06號簽呈辦理,並於98年11月30日奉總幹事之指示前往匯款,其僅為會計且依據原告之決議匯款,何來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㈡祝明村以:其係於98年5 月間,經原告過半數推選擔任主任委員,至98年11月11日經原告解除主任委員職務後,即未再涉及山海觀社區之事務,故原告以其解任後之請款單據,請求其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屬無據。又原告既主張本件工程有諸多缺失,則良典公司於98年12月14日請領第二期工程款時,原告為何未提出任何工程缺失問題,而仍核撥該期工程款項等語。 ㈢郭佳瑋以:本件第三期工程款核撥時並沒有主任委員,故總幹事提議由半數管理委員通過之方式核撥。又該第三期工程款之付款方式,依照系爭合約第9 條第2 項約定,僅需經過主管機關複查通過即可付款,而總幹事業於黏貼憑證用紙上註記:「主機部分已通過消防局複檢」,故本件核撥手續並無違反約定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山海觀社區前於98年9 月28日與良典公司簽訂系爭合約,而良典公司依約交付作為履約保證金之系爭支票,經原告於101 年3 月21日提示後未獲付款,又郭佳瑋、阮恩慈分別為原告之財務委員、會計,於良典公司請求原告給付本件第三期工程款時,均於「黏貼憑證用紙」上簽章,阮恩慈並於98年11月30日匯款207,924 元予良典公司,惟該「黏貼憑證用紙」尚未經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簽章等情,業據其提出「黏貼憑證用紙」、匯款人收執聯、系爭支票影本、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未將良典公司所交付作為履約保證金之系爭支票存入銀行,以確認履約保證金之合法性,致原告於101 年3 月21日提示付款後遭退票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依系爭合約第7 條第5 項約定:「乙方(即良典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甲方(即原告)得解除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⑴乙方將工程轉包他人者。⑵乙方如逾期開工或工程進行遲緩,無法如期完工者。⑶乙方不願指示或有偷工減料者。⑷乙方代表人被宣告破產或受徒刑處分而不能履行承辦義務者。無論甲方自辦或另招商承辦,倘有短缺致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原告須於上開約定所列之事項發生時,始得據以沒收履約保證金,且系爭支票之發期日為101 年3 月7 日,於該發期日屆至前,亦無從先行提示付款,是被告未先行將系爭支票存入銀行,尚無過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履約保證金之損害52,000元,即屬無據。 ㈢原告主張被告未察本件工程有諸多缺失,亦無任何驗收、點交紀錄,竟在主任委員、監察委員皆未核章之情況下,逕行撥付全額第三期工程款207,924 元予良典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查: ⒈本件第三期工程款之請款時間係98年11月14日,而祝明村於良典公司請款前之98年11月11日即經原告決議通過解除主任委員職務等情,有良典公司統一發票、原告第3 屆第2 次臨時會議會議紀錄等附卷可稽,且上開款項之「黏貼憑證用紙」上復無祝明村之簽章,堪認祝明村與上開款項之核銷無涉,自無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可言。至原告主張祝明村當時雖未擔任主任委員,但仍有運作本件請款事宜並請求保管原告付款銀行印鑑章之游福明用印付款云云,則因證人游福明業於本院證稱:核銷本件第三期工程款時主任委員出缺,故其係依據原告98年11月25日(98)山海觀服務呈貳字第05號簽呈及其上所載廠商、金額用印,原告訴訟代理人所稱有一群人要求其核銷之款項係第一期工程款,並非本件第三期工程款等語明確,足證祝明村並未要求游福明用印給付本件第三期工程款,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難採信。 ⒉原告主張本件工程款應有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行政委員、承辦人及會計全體簽章於「黏貼憑證用紙」,始得據以核銷等語,惟第三期工程款請款時,當時之主任委員祝明村甫經解任,致原告之主任委員出缺,故上開款項之付款係透過半數管理委員決議通過之方式核銷等情,業據證人祝明村證述屬實,且上開款項之核銷已經連海波、杜如玉、梁_文、劉士緯、林振忠、林似韻、郭佳瑋、彭西川、詹奇峰、杜世仁等過半數委員同意簽核付款等情,復有原告98年11 月25 日(98)山海觀服務呈貳字第05號簽呈在卷可憑,足認本件第三期工程款之核銷程序並無違誤,則阮恩慈依據上開簽呈及「黏貼憑證用紙」上所載之金額,核發第三期工程款207,924 元,自無過失。原告又主張上開簽呈所同意簽核之款項僅包含社區每月固定合約廠商,而不包含良典公司云云,然上開簽呈說明2 業已記載:「社區固定合約廠商每月請、付款作業,因主任委員迄今無法報備產生,印鑑無法更名,擬以簽核之方式經半數以上委員簽核在案支付廠商款,以免影響『合約廠商』之權益及社區信譽」,並於簽呈下方「社區合約廠商」欄內明列:「良典- 社區消防缺失招商」等字,顯已包含良典公司在內,故原告此部分主張,顯屬無稽。 ⒊原告主張本件工程有諸多缺失,亦未檢附驗收紀錄,自不應簽核付款,且依照系爭合約第8 條約定,每次計價僅得給付80% 之費用,不應全額給付云云,惟原告於98年12月14日核銷第二期工程款時,就本件工程之火警系統測試、排煙系統測試及中央監控圖控測試,驗收結果均為合格,此有祝明村提出之山海觀消防工程【火警系統】驗收表存卷可考,故原告主張本件工程於98年11月14日請領第三期工程款時,有諸多缺失之處,自無可取。又證人即原告之總幹事劉子毅於本院證稱:本件工程款之給付方式,係依照系爭合約第9 條第2 項約定,分4 期給付,其中第三期工程款之給付條件係「經主管機關複查通過」,而主機部分業經消防局複檢通過,符合上開給付條件,至系爭合約第8 條關於每月計價1 次,每次僅得請款已完成部分80 %費用之約定,實際上並未執行等語,且原告於98年12月21日給付之第二期工程款為207,924 元,與本件給付之第三期工程款金額相同,復核與系爭合約第9 條第2 項所定第二期、第三期工程款,均係給付工程總價20% 相符,此有第二期請款「黏貼憑證用紙」、良典公司統一發票、匯款人收執聯及系爭合約等附卷可參,足徵本件工程款之給付方式確係依據系爭合約第9 條第2 項辦理。從而,郭佳瑋依據劉子毅於「黏貼憑證用紙」上所註記之「主機部分已通過消防局複檢」等字,認定符合系爭合約第9 條第2 項所定之給付條件,並依同條約定簽核給付第三期工程款207,924 元,自無不合,故原告主張郭佳瑋簽核給付上開款項具有過失云云,亦非有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9,924 元,及自最後收受民事起訴狀繕本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六、訴訟費用5,4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4,420 元、證人日旅費 1,060 元)由原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莊智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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