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號原 告 英碩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仕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3,783,607.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新臺幣38,521元;於民國100.年2月24日以書面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3月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應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