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蔡聰明陳湘琳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抗字第10號

抗告人
周進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期財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本院100年度補字第3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本院100年度救字第50號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0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且本院100年度救字第50號訴訟救助事件業已於100年10月24日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且未據抗告人提起抗告而於100年11月7日確定。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徐世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1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