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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呂誠德

  • 原告
    陳衣帆
  • 被告
    呂林達鴻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1號原   告 陳衣帆 被   告 呂林達 被   告 鴻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誠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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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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