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陳衣帆
- 被告
- 呂林達
- 被告
- 鴻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誠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