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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林金發

  • 原告
    陳冠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8號原   告 陳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含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7,431,600.00元(依原告所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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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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