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林金發
- 原告陳冠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8號原 告 陳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含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7,431,600.00元(依原告所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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