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8號
- 原告
- 聯展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永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冠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33,4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