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號
- 原告
- 英碩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仕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3,783,607.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