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英碩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仕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3,783,607.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