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勝績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