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9號
- 原告
- 亞太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如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 萬8,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 萬8,3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 提出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