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9號
- 原告
- 亞太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如君
- 被告
-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峯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依法即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單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