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8號
- 原告
- 池夷芳
- 原告
- 陸永華
- 原告
- 蕭輔國
- 被告
- 曉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分別於100年5月20、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