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5號
- 原告
- 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清得
上列原告為請求給付貨款,前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三帷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6,306.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交之500.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