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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告
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為請求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司給付貨款,前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該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6,306.元(即原告訴請被告支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16,246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交之500.元,尚欠28,2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以書面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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