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5號
- 原告
- 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清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為請求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司給付貨款,前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該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帷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6,306.元(即原告訴請被告支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16,246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交之500.元,尚欠28,2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以書面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