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6號
- 原告
-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豪杉律師
- 被告
- 吉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士明
- 訴訟代理人
- 楊國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100年度訴字第436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裁判,應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1年5月22日以裁定命在該再審之訴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述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判決確定,有卷附該法院104年5月15日院欽民勇102重上542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該判決正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職權將原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