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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財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松煒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2,209,1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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