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火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松煒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2,209,1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松煒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2,209,1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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