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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黃永定
  • 法定代理人
    蔡火財

  • 被告
    財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松煒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2,209,14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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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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