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松煒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2,209,14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