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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吉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士明
上訴人
鄧朝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複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被上訴人
皇冠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59,612元(含上訴人吉崴有限公司在原審敗訴部分之2,328,502元,上訴人鄭士明敗訴部分之13,207,050元,上訴人鄧朝棟敗訴部分之7,324,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9,752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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