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吉崴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士明
- 上訴人
- 鄧朝棟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國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詩鈞律師
- 被上訴人
- 皇冠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來
- 訴訟代理人
- 陳豪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59,612元(含上訴人吉崴有限公司在原審敗訴部分之2,328,502元,上訴人鄭士明敗訴部分之13,207,050元,上訴人鄧朝棟敗訴部分之7,324,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9,752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