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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3號

聲請人
林政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俞進財所簽發,以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21,900元,發票日期99年9月11日,支票號碼為RL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業經其自行於自由時報刊登遺失作廢之公告,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支票遺失者,應先聲請法院裁定准為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後,並將法院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全文登報,且於申報權利期間經過後,無人申報權利,方得依法聲請除權判決,此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39條至545條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未曾聲請本院對上揭遺失票據,准為申報權利之裁定,自行於報紙刊登之遺失作廢等文字之公告,要難認為其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程序已合法完成,故其逕行聲請本院就該遺失票據為除權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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