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7號聲 請 人 白江森即華誠企業社 代 理 人 陳淑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8日之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T50X0L1; ┌────────────────────────────────────┐ │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7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 1 │飛翔科技有限│萬泰商業銀行│100.年5月5日│ 97,991元 │ BL0000000│ │ │公司(負責人│基隆分行 │ │ │ │ │ │:黃明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