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7號
- 聲請人
- 白江森即華誠企業社
- 代理人
- 陳淑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
告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8日之
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
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T50X0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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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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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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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飛翔科技有限│萬泰商業銀行│100.年5月5日│ 97,991元 │ BL0000000│
│ │公司(負責人│基隆分行 │ │ │ │
│ │:黃明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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