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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7號

聲請人
白江森即華誠企業社
代理人
陳淑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
    告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8日之
    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
    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T50X0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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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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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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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飛翔科技有限│萬泰商業銀行│100.年5月5日│ 97,991元 │ BL0000000│
│    │公司(負責人│基隆分行    │              │          │          │
│    │:黃明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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