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號聲 請 人 李正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11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刊登於都會時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 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一農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4-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