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麗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謝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零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自94年10月6日起至96年10月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0月17日止累計133,781元未給付,其中59,325元為本金、73,572元為利息、884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0月17日止累計976,352元未給付(其 中438,068元為本金、538,28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1年10月17日止累計120,718元未給付,其中52,394元為消費款、64,72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麗玲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9325 │ │0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麗玲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8068│ │0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謝麗玲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2394 │ │0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