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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415號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賴朝榮

王耀隆

簡秋月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賴朝榮前以債務人王耀隆及簡秋月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2年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辦汽車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54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耀隆、賴│自民國8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6670 │朝榮、簡秋│月5日起     │            │              │
│    │元    │月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耀隆、賴│自民國86年12│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
│    │66670 │朝榮、簡秋│月4日起     │            │之二十計算    │
│    │元    │月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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