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
- 債 權 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債 務 人
- 林業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8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40,000元。
1.其中71,447元,自民國10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07計算之利息,並自101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203,369元,自10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並自101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274,816元,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業展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71447 │ │月18日起 │ │點零七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業展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203369│ │月18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業展 │自民國101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447 │ │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業展 │自民國101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3369│ │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