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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洪雲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柒拾柒元,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洪雲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88年7月7日起至91年7月7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91,077元,及自88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89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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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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