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郭文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53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郭文彥 徐素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文彥於民國97至民國98年間就讀輔仁大學邀同債務人徐素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76,233元。約定倘債務人不依 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文彥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新臺幣45,00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徐素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素真、郭│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5007 │文彥 │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素真、郭│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007 │文彥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