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宋玉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558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宋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