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郭銘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00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郭銘勝 郭兩傳 李月琴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銘勝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郭兩傳、李月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17,821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債務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銘勝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48,004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兩傳、李月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80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月琴、郭│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48004│兩傳、郭銘│月8日起 │ │八三 │ │ │元 │勝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月琴、郭│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8004│兩傳、郭銘│月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勝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