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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張智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33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張智威 15-3號6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606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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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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