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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5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506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宛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自92年8月28日起至93年8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8月17日止累計137,483元未給付;其中44,925元為本金、92,55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8月17日止累計232,419元未給付(其中101,553元為消費款、128,402元為循環利息、2,46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85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宛琪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44925 │          │8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宛琪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1553│          │8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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