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
    張嘉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張嘉榮 清算之公司 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而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且該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為公司法第331 條所明定。是法人於清算人了結其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交付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完結以前,其清算不得謂已終結,該法人仍視為存在(最高法院86 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意旨參照),否則若清算公司尚有現務未了結或債務未為清償,法院即對清算完結之聲報准予備查,將造成清算人「形式上」已清算完結使法人人格消滅之表徵,其結果甚易導致相關程序(如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進行之困擾,並使債權人誤認為已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為慎重計,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之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增訂應由清算人造具經股東承認之結算表冊,以書面向法院為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法院及時、適當之介入審查監督,以達保護公司債權人,防止糾紛再起之目的。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依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完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獨資公司,原負責人林來旺已於民國97年4 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字第19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清算人,已依法進行清算程序並將清算完結之表冊送交並請求林來旺之遺產管理人黃銘煌律師承認,惟黃銘煌律師已逾一個月而未提出異議,爰檢附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請求承認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清算申報書等件(均影本)為證,聲報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至民國(下同)101年6月25日尚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款,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101年6月25日北區國稅基市四字第1010001826號函在卷可稽,足徵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仍有稅捐債權尚未處理;另依本件聲請人檢附之清算後資產負債表、100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示,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有未分配盈餘5,212,997元亦未為處理,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人確 已了結公司現務、分派盈餘或虧損、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而依公司法規定程序完結本件清算程序。是本件聲請人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尚有未合,本院無從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