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調字第5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調字第552號

聲請人
惠普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洧彤
相對人
浤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訂購 300個馬克杯,迄今仍未給付貨款,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39,6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聲請人提出之報價憑單,兩造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誤載為臺中第一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