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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林淑鳳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007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秀琪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梓致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梓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梓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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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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