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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6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644號

上訴人
公業趙鰲峰‧趙鰲峰
法定代理人
趙國棟
被上訴人
開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訴訟代理人
林文義
被上訴人
趙文祥即趙文祥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公業趙鰲峰‧趙鰲峰與開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76,57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尚待補繳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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