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2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鄒政下
-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2019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蘇姿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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