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蔡聰明
- 法定代理人劉嘉奬
- 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712號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經惠榕即經惠靜支付命令,惟被告經惠榕即經惠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零壹佰玖拾捌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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