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蔡聰明
- 法定代理人邱正雄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鴻霖
- 被告楊國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713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鴻霖 被 告 楊國楨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國楨支付命令,惟被告楊國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玖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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