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蔡聰明
- 法定代理人李憲章
-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765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松益支付命令,惟被告葉松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肆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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