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791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沈暐翔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 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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