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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8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81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李芳貝
被告
鈺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設在新北市○○區○○路3 段32號7 樓之1 ,本件票據付款地則在新北市○○區○○路1 段276 號,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及第13條規定,均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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