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號
- 上訴人
- 高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逢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93,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1,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