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蔡聰明
- 法定代理人李雪玉
- 原告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之4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貳佰零捌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伍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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