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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號

上訴人
乾泰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沛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明即尚驛企業社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9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3,1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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