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黃永定
- 法定代理人王素貞
- 原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6號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3,25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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