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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4號

聲請人
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蔣阿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肆佰柒拾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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