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正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彩旬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2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 元,原告雖繳納匯票號碼為0000000000-0號之郵政匯票1 紙,惟受款人為板橋地方法院而非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