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周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壹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参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