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陳怡安
- 法定代理人李乾德
- 原告宏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宏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陸仟零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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