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吳昭瑢
- 原告吳碧寬
- 被告陸德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素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5號原 告 吳碧寬 被 告 陸德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瑢 被 告 楊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8,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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